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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校园欺凌

谁还敢管学生?”一女老师见男学生在教室欺负女同学,批评了他几句后,男同学竟满不在

谁还敢管学生?”一女老师见男学生在教室欺负女同学,批评了他几句后,男同学竟满不在

谁还敢管学生?”一女老师见男学生在教室欺负女同学,批评了他几句后,男同学竟满不在乎。女老师遂将其拽开后踢了一脚。放学回家后,男同学把被打这件事告诉家长,家长一气之下选择报警。女老师被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金500元。事后,女老师辩称:踢男同学的一脚仅起到警示作用,并没有对男同学造成伤害,认为警方认定事实不清,遂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庭。法院这么判了!事件发生在2024年9月15日上午的初二(3)班课堂。据同班同学证言,课间休息时,14岁的男学生李某多次抢夺女同学张某的文具,并故意推搡张某,导致其撞到课桌。正在备课的班主任王某听到争执声后,立即上前制止,对李某进行口头批评:“你怎么能欺负同学?太不像话了!”但李某不仅不听,反而嬉皮笑脸地说:“老师管不着,我们闹着玩呢。”王某见口头教育无效,上前拽住李某的胳膊将其拉离张某,过程中李某仍挣扎反抗,嘴里还骂骂咧咧。情急之下,王某抬起右脚,朝李某的大腿外侧踢了一脚,力度不大,李某踉跄了一下便站稳了。王某随后让李某到办公室反省,李某虽不情愿,但还是去了办公室。当天下午放学,李某将被老师踢打的事告诉了父亲李先生。李先生查看儿子的大腿,发现有一块直径约2厘米的淡红色痕迹,虽无明显伤痕,但认为老师动手打人“性质恶劣”,当即带着儿子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指控王某故意伤害。警方介入调查后,调取了教室监控录像,询问了当事学生和在场同学。监控显示,王某踢向李某的动作清晰可见,但力度较轻,李某被踢后未出现明显痛苦表情,仍能正常行走。法医初步鉴定,李某所受损伤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然而,公安机关认为,王某作为教师,采取踢打的方式惩戒学生,已超出正常教育管理的范畴,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遂于9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王某对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校园欺凌,保护女同学,踢一脚仅是“必要的惩戒”,目的是让李某认识到错误,并非故意殴打。她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王某仍不认可,于11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庭审中,王某的代理律师指出,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师在学生实施欺凌同学等行为时,有权实施“较重惩戒”,包括暂停课外活动、到办公室反省等。王某的踢打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实际伤害,属于教育过程中的“适度惩戒”,不应认定为违法。律师还提交了学校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某平时工作认真负责,无体罚学生的前科。公安机关的代理律师则辩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禁止教师实施“殴打、体罚”等行为,王某的踢打动作已超出“教育惩戒”的边界,属于违法行为。即使未造成伤害,只要实施了殴打行为,就应受到治安处罚。监控录像和学生证言足以证明王某实施了踢打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制止李某欺负同学时,先进行了口头批评,在李某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才采取拽拉措施,踢打行为仅一次,且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但法院同时指出,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并非没有边界,必须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王某的踢打行为虽然情节较轻,但已超出必要限度,不符合教育惩戒的合法性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判决书中强调:“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任何以‘管教’为名实施的殴打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属于违法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与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同样重要。”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1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此案在教育界引发广泛讨论,不少教师表示“今后不敢管学生了”,担心稍不注意就触犯法律;也有家长认为“必须明确禁止体罚,保护孩子不受伤害”。教育专家表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教师惩戒行为的法律边界:制止学生不良行为时,可采取批评、制止、责令反省等措施,但不得实施殴打、体罚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法治培训,明确教育惩戒的具体方式和限度,避免因“不敢管”或“乱管”引发纠纷。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向学校递交了辞职申请。她在接受采访时说:“我真心想管好学生,没想到会是这个结果。或许我确实方法不对,但现在真的不知道该怎么管学生了。”这场因课堂管教引发的纠纷,不仅让涉事教师付出了代价,也为教育行业敲响了警钟:如何在维护师道尊严与保护学生权益之间找到平衡,仍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只有零容忍才能遏制校园欺凌

[#只有零容忍才能遏制校园欺凌#]#9人欺凌事件学校校长班主任被停职#但凡看过那段流传的网络视频,都会感到触目惊心。被害者小唐拒绝了索要钱财的无理要求,结果连续两天在宿舍内遭9名同年级女生围殴,“施暴者不仅逼小唐下跪、...
向校园欺凌说“不”南昌检察“青锋送法”法律服务队暖心开讲新学期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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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新学期伊始,南昌市人民检察院驻村工作队联合“青锋送法”法律服务队的选调生傅思宇、付张莲、张天娇、肖冰丽、郑沐婷、陈海慧走进金桥乡大观村团结小学,以“预防校园欺凌”为主题,为全校20名小学生带来了一堂...
初一新生在学校坠楼身亡,广西官方通报:排除刑案和校园欺凌,事件后续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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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和校园欺凌情形。9月6日,公安机关已将调查情况当面通报给家属。目前,事件后续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此次事件的发生,我们深感痛心和惋惜。请广大网友尊重逝者,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和...
初一新生卢某某在学校坠楼身亡,广西官方通报:排除刑事案件和校园欺凌情形,事件后续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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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新生卢某某在学校坠楼身亡,“排除刑事案件和校园欺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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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园欺凌说“不”用法治护航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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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蓉江新区工作室在赣州师范高等...活动中,干警从校园欺凌的定义、新兴表现形式、危害后果、该如何应对等方面出发,带领学生们逐步认清“什么是校园欺凌”,如何做到“反抗校园欺凌”。(陈梦莹罗景湖)
自流井法院:预防校园欺凌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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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联合东兴寺街道办事处、檀木林社区委员会在自流井区檀木林社区开展了“预防校园欺凌,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主题讲座,进一步增强辖区内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本次讲座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让同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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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法治道德建设,有效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帮助孩子们系好“人生第一粒法治纽扣”,8月19日,羊山新区二十里河街道在二十里河社区开展“拒绝校园欺凌,珍惜同学情谊”主题普法宣传活动,为辖区青...
江油霸凌事件:当“20分钟出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通行证!

江油霸凌事件:当“20分钟出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通行证!

江油霸凌事件:当“20分钟出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通行证!2025年8月,一段令人震惊的校园暴力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画面中,14岁的女孩赖某某被几名同龄女孩围殴、侮辱,视频中的施暴者甚至公然挑衅法律:“我们进去十多次了,没两天就出来了,你能把我们怎么样?”这一事件不仅揭露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空白,也引发了公众对未成年犯罪惩罚不力的广泛讨论。一、事件回顾:从暴力到公然蔑视法律1.暴力细节:有预谋的侮辱与伤害根据江油警方的通报,事件发生在2025年7月22日下午3点。15岁的刘某甲因与赖某某发生矛盾,联合两名同伴,13岁的刘某乙和14岁的彭某某,将赖某某诱至一处废弃楼房进行殴打和侮辱。视频中清晰显示了施暴者对赖某某的恶劣行为:肢体暴力:施暴者轮流扇耳光、踹腰部,甚至强迫赖某某下跪,并用脚踹背,造成头皮和双膝的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精神虐待:施暴者不仅逼迫赖某某脱衣,还在殴打过程中边数数边拍摄视频,事后威胁她不要告诉家长。施暴者还在视频中得意洋洋地炫耀自己“进去十多次”,言辞中充满了对法律的蔑视。更令人心寒的是,赖某某的母亲为聋哑人,家庭监护能力弱,这使得赖某某在事件发生时未能及时获得帮助。2.警方处理:轻微处罚引发质疑8月4日,江油警方通报了处理结果:主犯刘某甲和彭某某被处以治安处罚,并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从犯刘某乙和其他围观者则接受了批评教育,并责令监护人加强管教。然而,社会的广泛质疑集中在施暴者为何能“多次进出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轻微伤的施暴者应处5-10日拘留,但由于这些施暴者未满16岁,法律仅能对其监护人进行处罚,实际惩戒力度严重不足。二、法律困境:年龄保护与惩戒疲软的恶性循环1.轻微伤认定与惩罚天花板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通常指头皮和双膝的擦伤,不符合“轻伤”的标准,因此,施暴者仅受到治安处罚。而未成年施暴者通常不面临拘留,最严重的惩罚也仅限于“批评教育”。这一“轻微伤+年龄保护”的组合,使得许多施暴者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逃避真正的法律惩罚。2.专门学校的效果与矫治问题此次,施暴者刘某甲和彭某某被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然而,全国专门学校的数量非常有限,且大多数学校缺乏个性化的矫治方案,这使得矫治效果存疑。尽管有数据显示,部分专门学校矫治效果较好,但依然存在不少漏洞,例如重庆忠县的案例表明,矫治后的施暴者仍然继续实施暴力行为。3.法律修订:新法能否弥补空白?2026年将实施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在一些方面进行修订,明确规定14-16岁未成年人若在一年内多次违法或情节严重(如结伙暴力、传播暴力视频),可被执行拘留。如果按新法,刘某甲和彭某某很可能面临拘留处罚,而现行法律框架下,他们仅能接受轻微的教育惩戒。三、社会反思:法律失守与家长责任缺失1.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赖某某的母亲聋哑,父亲也只是普通工人,家庭背景让她在维权方面处于弱势。事件发生后,12天内并未及时向警方报案,这也使得施暴者有恃无恐。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2023年河南南阳霸凌案,受害者家长因不懂法律而未能及时获得帮助。弱势群体在维权中的失声,使得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得以持续。2.监护人责任:缺位与纵容调查显示,施暴者大多来自“问题家庭”:刘某甲的父母长期外出务工,由祖辈代管;彭某某则来自有家暴史的家庭,且曾因盗窃被训诫,但家长未进行有效的管教。这暴露了家庭监护责任的缺失。尽管《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失职可被追责,但在实际操作中,责任追究并不严厉。四、破解困局:完善全链条防治机制1.短期对策:严格执行专门学校制度必须将多次违法的未成年人强制送入专门学校进行矫治,而非依赖监护人申请。同时,建立“离校后跟踪机制”,确保施暴者在离开专门学校后能够继续接受监控和干预。2.长期对策:降低轻微伤入刑门槛与追责监护人立法应考虑将“多次霸凌致轻微伤”纳入寻衅滋事罪,突破“轻伤才入刑”的限制;并参考重庆忠县案例,法院可以判令施暴者的监护人承担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以此倒逼监护责任的落实。结语:四川江油的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者的“20分钟出来”的嚣张,正是对“法律不能保护我”的绝望呼喊。当未成年人犯罪逐渐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时,我们迫切需要通过法律修订和社会制度改革,打破当前“年龄特权”和“惩戒疲软”的恶性循环,让法律真正成为每个未成年人的保护伞,而非纵容暴力的通行证。